《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战略,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皖发〔2010〕2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留学人员来皖创业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2〕16号)要求,加大对留学人员来皖创新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决定组织实施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简称“留学人员扶持计划”)。
第二条 留学人员扶持计划包括“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项目和“留学人员来皖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主要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创新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中遴选出一批优秀项目和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引进培育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扶持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从2015年起,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扶持20个创新科研项目、10家创业企业。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主要为回到国内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
第五条 “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分为重点项目和启动项目。重点项目主要资助在我省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主持国家、省重点攻关、重大技术改造、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留学人员;启动项目主要资助近3年内来皖启动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研究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 申报“留学人员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年以上境外学习或科研工作经历,在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机构有正式教学、科研或工作职位;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具有成为我省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三)申报项目属于国内或省内该领域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项目直接服务于全省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七条 申报“留学人员来皖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或总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三)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
(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五)企业注册资本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六)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章 资金安排及管理
第八条 留学人员扶持计划资金纳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人才专项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对入选的创新重点项目,资助项目扶持资金10-20万元;创新启动项目,资助项目扶持资金5-10万元,主要用于项目的研发、运作、团队建设等。对入选的创业启动企业,资助创业扶持资金20-3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开拓市场、贷款贴息、人才引进和团队建设等方面。同时积极给予融资支持,引导企业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申请青年创业引导资金贷款。对于创办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引导企业申请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并按规定享受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条 对入选国家留学人员扶持计划资助的项目,省专项资金按规定予以配套支持。各地、有关单位对入选省级资助的项目,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资金配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专项经费财务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所有补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扶持计划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扶持计划每年12月份集中申报。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推荐。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逐级申报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后,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三年内对同一申报人选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十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采用集中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和专家咨询等方式,对申请项目、企业在行业内的技术水平、应用前景、风险水平、效益情况和申请人的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拟资助对象和经费额度。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
第十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确定的评审结果,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项目当年评审,资金当年拨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完成程度,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绩效评价按照单位自评、检查核实、综合评价、总结报告的程序进行,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总结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凡当年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在次年6月底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经费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0日